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规范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是指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抗震设防、地震应急准备以及地震群测群防等方面工作较突出的社区或一定规模的小区。
第三条 开展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宗旨,以提高社区居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应急避险能力为目标。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辖区内省级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区,具有 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达到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第六条 申报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创建工作计划、制度、机构,创建工作档案 管理规范;
(二)有工作经费支持和相应的条件保障;
(三)社区建筑物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四)对可能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源定期排查并进行 风险评估;
(五)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队伍,经常开展防震减灾宣传 教育活动;
(六)具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七)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完备,并及时修订;
(八)定期开展防震避震应急演练;
(九)具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疏散场地,储备一定数量的 地震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
(十)建立社区与公安、医疗机构的应急救助联动机制;
(十一)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培训;
(十二)积极开展震情、灾情的搜集、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相关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或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认定办法
第八条 申报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
(三)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总结;
(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实施方案;
(五)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相关文件资料;
(六)图片(影像)资料。
第九条 申报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材料由辖区地震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地震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中国地震局。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对辖区内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进行检查、评估。相关处理措施可参照本办法或 按照本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